(五)宗地核算原则。宗地出让实行预决算制度,所有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制度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成本性宗地支出清单,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宗地清算土地出让款收支情况,办理出让款收缴、成本费用拨付手续等。
(六)效益最大化原则。宗地出让时,凡有条件都要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改变以挂牌出让方式为主现状,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工作
土地储备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高效利用的有效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程序共同搞好土地收储工作。
(一)制定年度储备安排。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二)依法办理征地报批。对需征收征用的土地,适时开展征地调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及时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征用、储备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征收费用。
(三)储备机构负责融资。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融资,解决宗地的收储、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按照宗地贷款、宗地使用、宗地核算的原则操作,确保储备机构履行贷款合同,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
(四)超前建设安置住房。为确保做到净地出让,国土资源和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在不同的区域范围规划安置住房位置。安置住房建设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确定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建设费用通过业主单位融资、自筹的办法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支付拆迁安置费,列入出让土地的征收成本。
(五)实行拆迁责任制。纳入储备的土地涉及需要拆迁的,由所辖区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房管、行政执法、街办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按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所辖政府对拆迁工作要实行责任制,防止推诿扯皮,确保各负其责。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征用和收购拆迁安置补偿后,将净地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计划实施宗地出让,以保证达到净地出让的目的。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鼓励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