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的管理,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保障土地效益最大化,现就我市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及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储、拆迁安置、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区域和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民主决策原则。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应当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县(区)政府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审会制度,涉及土地收储、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三)坚持“三公”原则。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开各类信息,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先用后办、搞假“招拍挂”走形式。
(四)净地、熟地出让原则。净地、熟地出让是保证显现土地最佳价值的最好途径,既有利于按照出让计划及时利用土地,又有利于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还有利于杜绝土地的隐性交易。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必须实行净地熟地出让,做到出让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债务纠纷、地上无附着物。地块周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及时做好土地收储、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宗地按计划交付净地(熟)地。市政府安排部分拆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确保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