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七)简化二手房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对房地产开发过程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没有政策规定和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坚决取消(含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能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
建设项目前期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三、积极鼓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十)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商品房开发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开发、规范化经营。对于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运作不规范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和房贷资金的监管,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由银行根据工程进度监督其将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降低金融风险。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十三)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对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进行全面摸底,适时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市政府投入资金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中收购部分小户型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分配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