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为房地产业持续繁荣奠定了基础。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力度加大。尽管当前有国际国内经济的影响,但我市房地产业总体仍处于稳健、有序的态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支持力度
(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应上调为30万元和35万元。
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普通自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结清贷款后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五)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征收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