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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全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4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全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做好全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全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做好全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农村垃圾处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处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全省农村垃圾处理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方针和建设绿色、生态、富裕、和谐新农村的目标,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试点建设,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综合规划、科技帮扶的原则,实行市、县扶持,乡镇主抓,村组联动,村民参与,先行试点,逐年推进,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建立村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添置相关环卫设施,形成长效管理制度,推行农村垃圾保洁及无害化处理。努力实现全市村镇环境卫生保洁“全覆盖”,改善我市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全市各地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全面启动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明年基本落实到位,力争全市村庄垃圾收集率达到9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在这个基础上再进一步规范推进,从而实现引导农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形成农村垃圾的收集处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农村环境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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