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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作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期、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建设期间按月向市、区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自觉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在统一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和项目施工图初步设计、分年度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起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对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审查批准后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申请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从经区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纳入市中长期规划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中选择。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的10月下旬或根据全市城镇建设计划要求的时间,集中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初审:

  (一)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

  (二)申报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市城镇建设年度发展的总体规划的;

  (三)申报项目的前期条件及其相关手续不完备或区、镇政府分别承诺1:1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以往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执行不力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结合市政府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市专项资金初步使用计划,并将其初审结果反馈给各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建委根据各区的反馈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市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区、镇工程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进行市小城镇建设年度计划的中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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