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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纳入市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坚持重点突出、择优扶强、资金集中、加快发展的原则,建设项目符合有规模、有效益、有景观的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区政府和市、区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应合理安排和使用市专项资金,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对使用市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辖区小城镇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批准后上报;

  (二)区政府是小城镇项目建设组织者,负责实行工程项目“五制”管理;

  (三)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

  (二)审查市专项资金项目概算;

  (三)编制、下达市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四)监督检查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与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审查市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对市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论证;

  (二)审查申报项目的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及其概算;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管;

  (四)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镇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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