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7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城镇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小城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申报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其项目申报、项目确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资金拨付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奖代补”原则。市专项资金不是固定性资金补助,必须根据区、镇两级资金配套和建设实施的具体进度和效果,确定奖励补助金额;

  (二)统一管理原则。市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政府审批,财政监督拨付,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配使用的管理模式;

  (三)专款专用原则。市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下同)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简称“五制”,下同)。

  第五条 市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小城镇建设规划编制和镇区地形图测绘;

  (二)小城镇镇区内道路、绿化、路灯、公共厕所、给排水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