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七条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第一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的第一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第八条 老工伤人员确认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或其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章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应当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的依据:
(一)原市或县(市、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纳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意见;不同意纳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