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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四日

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生效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确认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受伤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人自愿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同意,且用人单位同意将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欠费。

  第五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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