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5、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符合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含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违者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房屋交付使用关
7、从源头上严格监管住宅质量、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住宅工程实施分套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分套检验。
8、严把交付使用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按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违规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
建筑法》、《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9、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7]153号)的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商品房竣工验收工作实行集中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
五、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10、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和《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文件要求,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住房和商业用房的借款人,执行相应的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