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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16号)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管

  1、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

  2、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规划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查验线制度和相互抄告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的决定后,开发建设单位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及时抄告规划、房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职能联动,共同依法制止房地产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媒体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和巡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行为;加强对以广播、报纸、电视为载体发布的房地产的广告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尤其是对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散发的楼书宣传资料要重点进行巡查和管理。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要根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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