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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鄂州政发〔2008〕2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收费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止征收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应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杜绝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的作法,对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费项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市人民政府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四、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取范围以及利用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1项)

  一、水产局

  1、水生动物及产品检疫费

  二、卫生局

  2、儿童接种免疫金卡费

  3、婚前健康检查费

  4、卫生许可证证框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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