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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十五)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对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研究成果引入培训课程,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坚持因地制宜、以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等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提高培训效益。

  (十六)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力度。贯彻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人部发 〔2007〕96号),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农村教师 (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全员培训和其他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 (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市、县 (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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