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七)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2002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 “青黄不接”问题。完善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或与学校脱离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教师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八)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根据我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一是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各级财政对到农村学校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 (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 (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二是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采取招收初中优秀毕业生、学制5年的办学形式,定向培养专科学历的农村小学教师,毕业后须在农村小学服务5年以上。学生在学期间适当减免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近几年,重点培养小学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三是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通过推 荐免试、免缴学费的办法,从省内高校吸引一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并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
(九)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 “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属中小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各设区市要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县 (市、区)域间的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工作。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 (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 (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 (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