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税务征收机关在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时,应序时、逐笔登记待缴库税款备查账,及时统计并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按月装订,年终结账完毕后,上交计统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档案存档。
(一)在“收入”方依据收入凭证登记实际收到的金额,收入凭证为加盖业务转讫章的专户银行的进账单、“POS签购单”第二联“银行存根”联、“××银行POS特约单位入帐凭证”及“××银行POS特约单位清单”或汇款入帐通知单等。
(二)在“支出”方依据支出凭证登记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支出凭证为加盖专户银行业务收讫章的《××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收据联。
第十七条 月终,税务征收机关应及时结账,并在次月的3日内将本部门的待缴库税款上月余额上报计统部门。
第十八条 “专户”的对账工作由各区县计统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月度终了后的5日内,计统部门应及时领取“专户”银行对账单,并依据各税务征收机关上报的待缴库税款余额编制“××地税局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与银行进行待缴库税款余额核对。余额发生差额时,应及时通知并安排各税务征收机关与银行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账工作应自领取银行对账单的10日内完成,并由计统部门统一向银行返回对账结果。同时对发现的差异,应根据查明的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户”年末余额应为零,各区县计统部门应在距年终5日至年终日,组织“专户”的年终对账及结账工作。对在此期间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相关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库手续,不得留有余额跨年入库。同时,为确保“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距年终5日内的结账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一律暂停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二十条 年终结账后,各税务征收机关的待缴库税款备查账及相关凭证应于次年10日内上报计统部门;计统部门应将“专户”银行对账单、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及各税务征收机关移交的上述资料一并装订,按税收会计档案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征收机关指承办及发生待缴库税款征收业务的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