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纳税人使用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缴纳待缴库税款。
1.票据收纳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取纳税人缴税票据时,要按票据各要素内容对票据进行查验,对不合格的票据,应及时退回。下面以支票票据为例。
(1)支票的收款人或经背书转让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否与税务征收机关名称一致;
(2)支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企业(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人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4)若是密码支票,是否填写密码;
(5)支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6)支票用途栏中是否注明应缴纳的税种;
(7)支票填开的项目不得有涂改并保持整洁等。
2.票据登记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取、退回纳税人提交的缴税票据或向“专户”缴存票据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序时、逐笔登记,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1)票据收取登记
票据查验合格后,税务征收机关登记票据登记簿,序时记录票据收取日期、纳税人名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及缴款人联系电话,并由缴款人确认签字后,出具“票据收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通知联交纳税人收执。
(2)票据退回登记
税务征收机关收到银行退回的票据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用红字冲账,进行退票登记,同时通知纳税人重新送交票据,并将退回的票据交还纳税人,同时收回原出具·67·的“票据收单”。
3.票据缴存
税务征收机关向专户银行缴存票据时,应在票据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应与专户的预留印鉴相符,票据最终收款人名称应与背书签章名称一致。按每张票据或纳税人分别填开银行进帐单及缴款书。票据缴存后,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完税凭证的出具
税务征收机关收到加盖银行业务转讫章的“专户”入账回单,确认已缴存的票据资金到账后,再对持该笔“票据收单”的纳税人填发完税凭证或印花税销售凭证及印花税票,同时收回原出具的“票据收单”。
(二)银行卡缴税
指纳税人持银行卡缴纳税款或购买印花税票等。
1.税款收纳
税务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持银行卡缴纳税款时,在核对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划卡金额一致并确认POS机划卡交易成功后,打印“POS签购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时将“POS签购单”第三联“持卡人存根”联及完税凭证或印花税销售凭证、印花税票交纳税人。
2.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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