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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十九条中:“同时,为确保“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距年终5日内的结账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一律暂停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8〕24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
  2.票据收单(略)
  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
  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如纳税人持支票或银行卡方式缴纳的款项等。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使用“待缴库税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收缴、核算待缴库税款;对非待缴库税款性质的资金款项和现金税款,不得使用“专户”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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