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市级卫生部门以及区县卫生局的信息系统以及网络运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1.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流程
1.1 市级卫生部门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申报书(升级改造类项目)。
1.2 市级卫生部门将项目建议书/升级改造申报书、项目预算明细、项目书报送函报送信息中心。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报送信息中心项目管理部,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报送信息中心医院信息化推进部。
1.3 信息中心审核建议书或申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1.4 市级卫生部门根据信息中心的项目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或申报书进行修改。
1.5 修改后统一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信息办。需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
1.6 信息中心将市信息办或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申报单位,同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抄报市卫生局财务处。
1.7 通过审查的并且由市级卫生部门负责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财务处,通过市卫生局财务处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主管科室。
1.8 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将正式函复通知并将项目移交到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资金评审。
1.9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中心要求提交材料(项目计划采购硬件说明、项目详细预算书)并向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对项目的必要性、复杂程度及工作量等方面进行介绍。
1.10 评审中心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市财政局主管处室,主管处室将正式发函同意项目启动。
2.项目实施工作流程
2.1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批复的方式执行采购。
2.2 需要招投标的,按照局招标采购有关管理办法和流程执行。
2.3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2.4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相关要求及时补充项目信息(采购金额、启动时间、计划结束时间等)。
2.5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每年于6月底及11月底,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
2.6 如果项目有变更,需要按照申报和审核程序重新申请。
3.项目结项评审工作流程
3.1 项目建设按照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系统投入使用的流程进行。
3.2 系统初验:
(1)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建设内容后,组织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重要的项目由第三方进行测评。
(2)项目承建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3)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用户测试。
(4)财务人员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5)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测试的意见进行程序的修改和调整,并再次进行测试,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6)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主管、用户代表、财务人员、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系统初验评审会。
3.3 系统试运行:信息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