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管理,做好项目过程中各种文档的管理。如: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在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的卫生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最初批复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流程大致如下:
(一)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开发任务后,组织进行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重要的项目测评由第三方有测评资质的机构来完成。系统的使用者进行用户功能测试。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
(二)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试运行。承建单位根据用户的试运行意见优化完善项目。
(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分三种验收方式:市信息办主持信息中心协助竣工验收、信息中心主持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信息办或信息中心主持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市信息办或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并主持竣工验收评审会。采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方式时,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时应当邀请信息中心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后,需将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区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的要求执行,并邀请信息中心参加,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承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项目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信息化整体发展从全年预算批复的信息化项目中选择确定进行财政考评的信息化项目,并在预算批复时一并批复。对于市财政局确定的进行考评的项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信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
第三十二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