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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1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
  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卫生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北京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第六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项审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 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编制,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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