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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

  外来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京申请借读工作程序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要求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来京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借读费。
  2.其他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应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在京暂住证、户口簿(证明子女与其关系)、在京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在京社会保险(即“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其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申请借读工作程序仍按照市教育部门关于加强
  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次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经费来源及补助标准:
  1.经费来源:此项经费投入,第一年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以后年度按照分项目、按比例的经费分担机制,市与区(县)各负担50%。
  2.补助标准:按照本市“一费制”收费内容中城镇户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各项保障工作
  (一)统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继续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按比例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保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机会。
  (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是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普惠制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面向社会,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引导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审批合格的自办学校就读,营造和谐、稳定的首都教育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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