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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本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在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落到实处,使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条件。
  二、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目前,本市已经做到对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学杂费,对公办学校中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借读费。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本市将对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或借读费后还未覆盖的人群实施免费。
  (一)本次享受免除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范围:
  1.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已经审批合格自办学校中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
  未经审批合格自办学校就读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将与对此类学校的规范相结合,按照本市进一步加强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自办学校的监管,建立协调有力的联动工作机制,遵循先规范、后补助原则,采取措施引导学生到公办学校和经审批合格的自办学校就读,享受减免政策。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接收条件:
  1.外地来京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京借读,应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在京暂住证、户口簿(证明其农民身份和与其子女关系)、在京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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