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的引进培养环境,激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在金华市区范围企事业等单位(包括浙江师范大学)工作的,可申请博士津贴。
三、博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实列支。
四、博士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科研津贴。基础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科研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每半年领取一次。
五、博士津贴享受期限。基础津贴享受期限从领取《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次月起。科研津贴从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次月起,原则上与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小于两年的,按实际实施期限计算,项目延期的,需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交叉期间不作重复计算。
六、博士津贴的申请和领取。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博士学位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附件一并报市科技局;申请科研津贴的,需提供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限项目组成员排位前三名)的证明文件。在市直单位等工作的,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公示后核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凭津贴证到市科技局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七、建立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博士津贴享受人员的德才表现和项目实施情况。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在市直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博士津贴发放和科技项目立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