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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市区重点优势工业企业的通知

  (一)实行按财政贡献奖励政策。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以前两年平均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年实现环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被认定后,三年内按其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销售,引导企业在金华市区实现终端销售,对优势工业企业销售市区外关联企业产品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对完不成发展目标的,按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分别扣减奖励资金的5%、5%、5%。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优势工业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并在资助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因相互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造成重复计算的销售额,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健全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优势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在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金华市区十佳优势企业”评选活动,从产业带动、税收缴纳、销售实现、外贸出口、节能环保及发展目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被评为市区十佳优势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五、实施步骤
  (一)市区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一般每年认定一次。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报;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开发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区推荐,并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申报当年2月底前上报市经委、财政局):
  1.《金华市区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申报表》;
  2.企业(企业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概况及5年发展规划,其中技改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资质情况需附相关文件或有效证书的复印件;
  3.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企业集团须提供集团合并报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报表);
  4.企业集团须提供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
  (二)市经委、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论证委员会组织论证;市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论证委员会将论证结果上报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下文公布,并与企业签订《发展目标责任书》。
  (三)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不同销售规模企业须达到相应发展要求(企业集团含全资、控股公司):
  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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