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着重明确和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慎重对待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过区分对待,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改革者、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热情,确保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二是要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坚持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办理企业牵涉到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资源环境、商业贿赂、资金借贷等方面的刑事、民事案件时,尽可能通过执法维持、优化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努力通过办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国有民营、内资外资,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在转型升级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环境。
七、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着力完善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以下五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办理机制。健全检察环节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优先受理、办理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分流、办理和反馈机制,建立对重大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加强上级院对案件的指挥、指导,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建立健全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报告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生的涉及经济转型升级、影响科学发展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促进发展。三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对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诸如担保公司等经营机构发生的问题,金融领域发生的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络,共同研究对策,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掌握所辖地区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妨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每年确定若干工作重点,采取措施对策,提高服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要积极推进研究法律适用、解决新问题机制建设,促进执行法律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