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查办和预防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职务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积极构筑浙江检察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
四、全面加强对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诉讼监督,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诚信公正的法治环境。司法公正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法治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浙江“法治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着力化解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中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各类社会矛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和手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着眼于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经济转型升级中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注意利益平衡,切实做到既有效保障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