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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大局意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举,是事关我省新一轮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既是全省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省委“保稳促调”、“防止经济下滑”的要求,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认清检察机关在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责任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省委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找准定位,主动服务,围绕“创新强检、公正为民”工作主线,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把维护稳定作为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和治安平稳。要着重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等犯罪活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树立起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形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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