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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当年在我市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快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科学引导,统筹兼顾,支持企业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进行产品开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企业自主开发的风险,对承担产业发展所需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予以不超过研发费用50%的资助。
  (六)鼓励企业联盟合作,加快产业化、规模化进程。鼓励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加快汽车及零部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规模化进程。支持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子产品等关键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对外开展包括联合开发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并支持其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七)支持共性技术研发。鼓励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申请国家、市、区县的项目资金支持。
  四、加快出口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强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汽车产品出口公共服务平台,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市场、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检测、认证、零部件配套等信息和培训服务;对企业相关检测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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