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
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江府[2008]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经济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一)出台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蓬江区、江海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单位缴费率,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5%降至4.5%。(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新会区和各市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二)加工制造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新会区和各市依照执行)
(三)工伤保险缴费率从缴费工资的1%调整为0.7%。(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从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加工制造企业征收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其中,市留用部分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为2009年缴费年度。减收后留用资金的缺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
三、对困难企业部分缓征堤围防护费,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加工制造企业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经贸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暂缓征收应缴堤围防护费的50%,期限为2009年缴费年度。已将堤围防护费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的市、区,在不影响质押权效力和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缓征范围、比例和期限。(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工制造企业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确认,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超过2.5元/平方米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减征期限为2009年税收征收年度。(市经贸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支持
整合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并从省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统筹使用,以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等形式支持加工制造企业及为加工制造业服务的物流企业的融资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和各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