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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安排。会议费报销除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外,还须加附《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见附表),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财政一律不予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1997】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

会议名称

 

承办单位

 

会议

类别

 

批准会期

 

会议

人数

会议

代表

 

其 中:

县区人数

 

实际会期

 

工作

人员

 

 

会议费用

 

项 目

人 数

天 数

费 用

备 注

预算数

实际执行 数

预算数

实际执行 数

预算数

实际执行数

一、住宿费

 

 

 

 

 

 

 

其中:补助数

       

二、伙食费

       

其中:补助数

       

三、会议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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