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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八条 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 二、三类会议费有关定额标准
  1、租场费以政务区会议服务中心收费租场为标准:

  100人以下/场次           500元
  250人及以下/场次          1200元
  500人及以下场次(小会堂)     2000元
  1000人及以下场次(大会堂)     2800元

  2、餐费、住宿费有关标准
  在市区召开的会议,除市党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代表大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外,其余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住宿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餐费每人每天8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据实结算。会议时间为一天,餐费减半。
  3、公杂费主要用于交通、文件印刷、办公用品等,按与会人数每人每天10元核定。
  第十条 一、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会议预算,市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当年预算。三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待会议结束后,据实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申请专项会议经费需提供市委、市政府批件、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中央、省直单位在合肥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扣除上级部门核拨的会议经费和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后,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对承办全国性会议以及招商会、博览会等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议费支出改革,增强参会人员的费用意识,一、二类会议符合就餐、住宿条件人员而未就餐人员可享受相应就餐标准50%补助、未住宿人员可享受相应住宿标准30%补助。

四、其他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或在市政务大楼会议中心召开,单位或市政务大楼不具备承接条件,应在定点饭店(宾馆)召开。(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不得租用高级饭店(宾馆)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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