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 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