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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财政局《合肥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合财行[1997]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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