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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不超过以下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中央或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
  第十三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可入住上述规定的饭店(宾馆)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不含三县)、省外3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上出差人员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第五章 参会、外派以及调动搬迁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单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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