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立项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8〕334号)
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吉兴公司扩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南川安监文〔2008〕118号)已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市南川区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建议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1.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项目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扩界后矿界范围内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煤层稳定、储量可靠,矿界范围内有具有开发价值的煤炭资源1444Kt。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你区及周边地区煤炭供应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同意该扩建项目立项。
2.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扩建生产规模暂定为90Kt/a,矿井服务年限约9年。
3.吉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应据此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扩大采矿权属范围,依法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