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制报账清单,经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
茅草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由农户自主施工的项目,报账时由户主签字盖章,经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会战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会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大会战建设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大会战资金中开支。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百色市和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二十五条 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按季上报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指挥部将对大会战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