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除电力、电信项目外)实行县级专户管理。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或通过原有资金性质相似的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分账核算,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再由百色市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桂西五县财政部门,最后由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本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
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是在自治区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第二次是在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拨付;第三次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桂西五县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包的大会战项目必须预留5%的承包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承包项目无质量问题再如数拨付。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并附有关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安排用于大会战的部门预算资金,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达(或下拨)资金的申请,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再由百色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或下拨)到县财政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或下拨)资金时,必须注明用于大会战项目,同时将下达(或下拨)资金通知抄送自治区指挥部资金组。
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资金的,由百色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后,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则由百色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最后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县级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由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