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桂政办发〔2008〕153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的决定和自治区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的部署,为规范大会战项目管理,圆满完成大会战的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桂西五县,是指百色市所辖的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报批应量力而行,对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审核。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按建设内容由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与桂西五县协调后提出建议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经共同商定,在《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若干问题的请示》(百政报〔2008〕14号)基础框架下,对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指挥部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的安排、协调、下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安排不留缺口,原则上不需桂西五县财政配套资金。各项目应按计划建设并按时竣工投入使用,避免“半拉子”工程。
第九条 按渠道不乱、各负其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分别由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按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允许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