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大财企[2008]412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大财企[2005]365号)第
三条规定的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财政部门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是先行收回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二是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三是外国投资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为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打下基础
2008年以来,新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陆续在我市各大企业集团实施,但除了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未得到及时调整和修订。企业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已经出台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即将出台的若干具体规范,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要求,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抓紧做好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升级工作,及时修订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损失和流失。依据新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理估价的原则,制定本企业适用的折旧政策,防止出现照搬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折旧年限的规定,弱化财务管理的现象,为企业决算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四、规范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决算编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