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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建、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财政部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增值权益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8]101号)的相关规定,集团整体重组改制,子公司对国有划拨土地继续采取划拨方式使用的,可以设立备查账簿登记,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益;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已办手续),土地资产评估增值属于原有股东享有;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按文件第三条办理;其资产评估增值超过所需出资部分,在其他股东没有按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应作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留作以后增资扩股之用。

  3、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属于贷款贴息、转向经营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处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大科高发[2008]74号)及《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大科高发[2008]84号)规定,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并经市认定管理办公室最终确定的企业,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认真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引导企业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搞好普法学习,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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