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已初步建立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是,由于各类应急预案起草时间仓促、普遍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和2008年8月全区防灾减灾电视会议精神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切实发挥预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预案演练方式。自治区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应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开展需要。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演练效果;没有条件组织实战演练的,应结合相关会议和培训开展桌面演练,通过模拟实战情节,检验各级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急反应能力,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熟悉预案、完善预案。
三、加强沟通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自治区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共同研究演练方案,协助组织预案演练。各市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应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指导和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