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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自治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由自治区卫生厅管理。
  二、自治区水产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规格调整为相当副厅级,仍由自治区水利厅管理。
  三、自治区煤田灭火工程处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灭火工程局”,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调整为相当副厅级,仍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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