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补充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61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8〕207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稳定发展,现对我省企业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中未列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核定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价格为出厂基准价格(不含增值税)。企业可根据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幅度15%范围内自主定价。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各生产企业供地震等灾区救灾和重建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