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文件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407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我省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各生产企业供地震等灾区救灾和重建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不得上浮。
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流通差率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四、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规格或新的民爆产品,由生产企业参照目录价格,按照合理比价测算具体出厂价格。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