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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组成部门参加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内就要参加,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批准。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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