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577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现将我省燃用煤层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二、为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发电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采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机组免收系统备用电费。
三、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我省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机组富裕电量的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即由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每千瓦时0.505元,对高于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5元的差额部份,将在云南电网公司销售电价调整中予以疏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