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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德宏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按照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要求和简化用电类别的改革方向,德宏州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

  为促进用户电力负荷的合理配置,适当提高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由22.5元提高到37元;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每月每千伏安由15元提高到27元。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在本次销售电价调整中,每千瓦时安排了0.05分钱,专项用于解决地方小型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针对德宏州长期形成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硅冶炼等高耗能行业电价,对冶炼金属硅也相应实施两部制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每月每千伏安10元;丰水期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24元调整为0.30元;枯水期电价由德宏电力股份公司在保证其他用电负荷的基础上,在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继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供电,具体价格确定后,报你委备案。

  电极、石墨生产用电与冶炼金属硅执行同一价格政策。冶炼硅、电解铝生产用电五年内要逐步过渡到大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

  对功率因素考核和力率调整等问题由你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八、云南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趸售电力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供电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九、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能耗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差别电价的各项措施,不得出台优惠电价的规定。

  十、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价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和处理。

  附件:德宏州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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