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于2008年7月9日转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针对该通知实施以后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我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买与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车库、车位产权证登记收费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即每件80元,此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二、我省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与房屋登记费执行同样标准。即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房屋他项权人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