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于2008年7月9日转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针对该通知实施以后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我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买与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车库、车位产权证登记收费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即每件80元,此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二、我省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与房屋登记费执行同样标准。即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房屋他项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