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云发改价格〔2008〕1620号)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发改委关于上报景洪市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请示》(西发改价格〔2008〕28号)收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精神,结合当地新建自来水水源引水工程、江北水厂和江南污水处理厂及主城区城市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等实际,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推进景洪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疏导水资源费、供排水等价格矛盾。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审批委员会研究,原则同意你委提出的景洪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景洪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采取统筹安排、分步到位的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考虑到景洪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景洪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中,居民生活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其它类别的用水一步到位。具体安排是:景洪市城市供排水综合平均价格第一步从2008年10月15日用水量起,每立方米调整为3.11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31元,污水处理价格0.80元。第二步从2009年11月1日用水量起,每立方米调整为3.33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53元,污水处理价格0.8元。具体分类价格详见附表一、二。
二、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费的管理。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管理体制,完善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供景洪市城市用水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3元提高到0.20元。
三、加大户表改造力度,加快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步伐。改造户表总数1万户,已完成1526户,还需改造8474户,在此次水价调整方案中,已考虑了户表改造费用,供排水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改表”出户、“一户一表”工作。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自来水公司应与代收费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